为了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中国推出新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9月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对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后,在营业账簿印花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旨在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事实上早在2003年财税部门就出台了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但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仅对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支持。因此上述《公告》在此前老政策上有了新突破。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上述《公告》称,《公告》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公告》明确,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公告》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明确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位熟悉企业并购重组税务专家表示,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是一项新举措。以前实践中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是否免征印花税,地方理解不一样,有的地方是有合理理由可以免征,有的是核定征收印花税。此次明确了这一情形免征印花税,对相关企业是一大利好。
另外,《公告》还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比如企业改制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上述税务专家表示,与2003年印花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公告》一大亮点是取消了适用政策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这一限制。因为此前这一条限制,使得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国企,对民企没办法适用。而《公告》现在取消这一限制,实际上扩大了印花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上述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此次完善印花税优惠政策一大考虑,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该负责人还表示,《公告》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而为了让相关企业能够充分享受上述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为便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实际,在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辅导的同时,还将创新运用宣传方式方法,编制政策解读和适用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的精准性。
除了印花税优惠政策外,去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还更新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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